太阳成tyc|第4色最新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管理ღ★,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ღ★,规范预防接种ღ★,促进疫苗行业发展ღ★,保障公众健康ღ★,维护公共卫生安全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ღ★,适用本法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
本法所称疫苗ღ★,是指为预防ღ★、控制疾病的发生ღ★、流行ღ★,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ღ★,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ღ★。
第三条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ღ★,坚持安全第一ღ★、风险管理ღ★、全程管控ღ★、科学监管ღ★、社会共治ღ★。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ღ★,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ღ★,将预防ღ★、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ღ★、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ღ★。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ღ★,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ღ★,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ღ★、集约化ღ★,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ღ★。
第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ღ★,对疫苗的安全性ღ★、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ღ★。
从事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遵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ღ★、标准和规范ღ★,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ღ★、准确ღ★、完整和可追溯ღ★,依法承担责任ღ★,接受社会监督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ღ★,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ღ★,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ღ★。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ღ★。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ღ★,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ღ★,统一领导ღ★、组织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ღ★。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ღ★。设区的市级ღ★、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太阳成tycღ★。
第九条国务院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ღ★,统筹协调疫苗监督管理有关工作ღ★,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ღ★,加强疫苗监督管理ღ★,保障疫苗供应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ღ★,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ღ★,整合疫苗生产ღ★、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ღ★,实现疫苗可追溯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ღ★,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ღ★,实现生产ღ★、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ღ★、可核查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ღ★、预防接种等情况ღ★,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ღ★。
第十一条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ღ★,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ღ★,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ღ★,保证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用途合法ღ★、正当ღ★。
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检验等使用的菌毒株和细胞株ღ★,应当明确历史ღ★、生物学特征ღ★、代次ღ★,建立详细档案ღ★,保证来源合法ღ★、清晰ღ★、可追溯ღ★;来源不明的ღ★,不得使用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行业协会等应当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等活动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ღ★、普及工作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疫苗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公益宣传ღ★,并对疫苗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有关疫苗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ღ★、科学ღ★、客观ღ★、公正ღ★。
第十三条疫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ღ★,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ღ★,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ღ★。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ღ★、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ღ★,制定相关研制规划ღ★,安排必要资金ღ★,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ღ★。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ღ★,优化生产工艺ღ★,提升质量控制水平ღ★,推动疫苗技术进步ღ★。
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ღ★。
第十七条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方案ღ★,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ღ★,审慎选择受试者ღ★,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ღ★,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有效措施ღ★,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ღ★。
第十八条开展疫苗临床试验ღ★,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ღ★;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ღ★,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ღ★;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ღ★,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ღ★。
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ღ★,取得药品注册证书ღ★;申请疫苗注册ღ★,应当提供真实ღ★、充分ღ★、可靠的数据ღ★、资料和样品ღ★。
第二十条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ღ★,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ღ★。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ღ★、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ღ★。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ღ★,对疫苗的生产工艺ღ★、质量控制标准和说明书ღ★、标签予以核准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ღ★,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ღ★,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ღ★;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第4色最新地址ღ★,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ღ★。接受委托生产的ღ★,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ღ★,保证疫苗质量ღ★。
第二十三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ღ★,生产管理负责人ღ★、质量管理负责人ღ★、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ღ★,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二十四条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ღ★,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ღ★。
第二十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ღ★,持续加强偏差管理ღ★,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ღ★、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ღ★,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ღ★。
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ღ★,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ღ★、检验ღ★。符合要求的ღ★,发给批签发证明ღ★;不符合要求的ღ★,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ღ★,并应当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ღ★;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ღ★。
第二十七条申请疫苗批签发应当按照规定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ღ★。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原产地证明ღ★、批签发证明ღ★;在原产地免予批签发的ღ★,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证明ღ★。
第二十八条预防ღ★、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ღ★,免予批签发ღ★。
第二十九条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ღ★。疫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ღ★。
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ღ★,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ღ★,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ღ★,必要时应当采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ღ★。
第三十条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ღ★,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现场检查ღ★,根据检查结果通知批签发机构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ღ★,并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整改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整改ღ★,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责令其整改的部门报告ღ★。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工艺偏差ღ★、质量差异ღ★、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实记录ღ★,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ღ★;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并向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三十二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ღ★,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ღ★,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ღ★。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ღ★、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ღ★。
第三十三条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ღ★。疫苗的价格水平ღ★、差价率ღ★、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ღ★。
第三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ღ★、控制需要ღ★,制定本行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ღ★,同时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三十六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ღ★,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ღ★、运输条件ღ★,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ღ★、运输费用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ღ★,收费标准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ღ★。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ღ★、运输管理规范ღ★,保证疫苗质量ღ★。
疫苗在储存ღ★、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ღ★,冷链储存ღ★、运输应当符合要求ღ★,并定时监测ღ★、记录温度ღ★。
第三十八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ღ★,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ღ★;销售进口疫苗的太阳成tycღ★,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太阳成tycღ★,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ღ★,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ღ★。
第三十九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ღ★,建立真实ღ★、准确ღ★、完整的销售记录ღ★,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ღ★,建立真实ღ★、准确ღ★、完整的接收ღ★、购进ღ★、储存ღ★、配送ღ★、供应记录ღ★,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第4色最新地址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ღ★,应当索取本次运输ღ★、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ღ★,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ღ★;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ღ★、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ღ★,不得接收或者购进ღ★,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ღ★、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ღ★、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ღ★,采取隔离存放ღ★、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ღ★,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ღ★,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ღ★。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ღ★。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ღ★,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ღ★,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ღ★、控制需要ღ★,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ღ★,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ღ★。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ღ★、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ღ★,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四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ღ★、培训ღ★、技术指导ღ★、监测ღ★、评价ღ★、流行病学调查ღ★、应急处置等工作ღ★。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ღ★、护士或者乡村医生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ღ★,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ღ★。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ღ★,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ღ★、免疫程序ღ★、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ღ★。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ღ★,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ღ★、作用ღ★、禁忌ღ★、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ღ★,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ღ★,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ღ★。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ღ★。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ღ★,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ღ★。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ღ★,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ღ★,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ღ★、核查接种禁忌ღ★,查对预防接种证ღ★,检查疫苗ღ★、注射器的外观ღ★、批号ღ★、有效期ღ★,核对受种者的姓名ღ★、年龄和疫苗的品名ღ★、规格ღ★、剂量ღ★、接种部位ღ★、接种途径ღ★,做到受种者ღ★、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ღ★,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ღ★。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ღ★。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ღ★,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ღ★。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ღ★,真实ღ★、准确太阳成tycღ★、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ღ★、上市许可持有人ღ★、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ღ★、有效期ღ★、接种时间ღ★、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ღ★、受种者等接种信息ღ★,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ღ★、可查询ღ★。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ღ★。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ღ★,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ღ★。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ღ★。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ღ★。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ღ★,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ღ★。
第四十八条儿童入托ღ★、入学时ღ★,托幼机构ღ★、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ღ★,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ღ★,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ღ★、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ღ★,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ღ★、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ღ★。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ღ★,除收取疫苗费用外ღ★,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ღ★。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ღ★,为预防ღ★、控制传染病暴发ღ★、流行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ღ★,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太阳成tycღ★,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ღ★。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ღ★,应当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ღ★。
作出群体性预防接种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ღ★、宣传教育ღ★、物资调用等工作ღ★。
第五十一条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ღ★,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ღ★。
第五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ღ★、功能损害ღ★,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ღ★。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ღ★、免疫程序ღ★、疫苗使用指导原则ღ★、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ღ★;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ღ★,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ღ★,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ღ★;
第五十三条国家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
第五十四条接种单位ღ★、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ღ★,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ღ★,配备专职人员ღ★,主动收集ღ★、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ღ★,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ღ★,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
第五十五条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ღ★,组织调查ღ★、诊断ღ★,并将调查ღ★、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ღ★。对调查ღ★、诊断结论有争议的ღ★,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ღ★。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ღ★、严重残疾第4色最新地址ღ★,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ღ★、处理ღ★。
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ღ★、严重残疾ღ★、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ღ★,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ღ★,应当给予补偿ღ★。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ღ★。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ღ★;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ღ★,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ღ★。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ღ★、便民ღ★、合理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ღ★、标准ღ★、程序由国务院规定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ღ★。
第五十七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ღ★,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ღ★,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ღ★,对疫苗的安全性ღ★、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ღ★。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ღ★;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ღ★。
第五十八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ღ★,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ღ★,改进生产工艺ღ★,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ღ★。
生产工艺ღ★、生产场地ღ★、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ღ★,应当进行评估ღ★、验证ღ★,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ღ★;变更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ღ★、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ღ★,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ღ★。
第五十九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ღ★、标签ღ★,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ღ★。
第六十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质量回顾分析和风险报告制度ღ★,每年将疫苗生产流通ღ★、上市后研究ღ★、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ღ★,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ღ★。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严重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ღ★。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ღ★、控制需要和疫苗行业发展情况ღ★,组织对疫苗品种开展上市后评价ღ★,发现该疫苗品种的产品设计ღ★、生产工艺ღ★、安全性ღ★、有效性或者质量可控性明显劣于预防ღ★、控制同种疾病的其他疫苗品种的ღ★,应当注销该品种所有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废止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ღ★。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ღ★、购买免疫规划疫苗和预防接种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ღ★,保证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ღ★。
国家根据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支持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ღ★。
第六十四条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ღ★,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项目范围内ღ★,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ღ★,并保证项目的实施ღ★。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省ღ★、自治区太阳成tycღ★、直辖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ღ★,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需求信息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疫苗需求信息合理安排生产ღ★。
疫苗存在供应短缺风险时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ღ★,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ღ★、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保障疫苗生产ღ★、供应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组织生产第4色最新地址ღ★,保障疫苗供应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疫苗生产的ღ★,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ღ★、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公安部门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根据疾病预防ღ★、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ღ★,加强储备疫苗的产能ღ★、产品管理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ღ★。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ღ★,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ღ★。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制定ღ★。
第六十九条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和供应预防ღ★、控制传染病的疫苗ღ★。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ღ★、控制传染病的疫苗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ღ★、协调ღ★、保障工作ღ★。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ღ★,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ღ★、生产ღ★、储存ღ★、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ღ★、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ღ★;必要时ღ★,可以对为疫苗研制ღ★、生产ღ★、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拒绝和隐瞒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ღ★,收集疫苗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ღ★,向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ღ★,对派驻期间的行为负责ღ★。
第七十二条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ღ★、限期整改等措施ღ★。
严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疫苗生产ღ★、销售ღ★、配送ღ★,立即整改ღ★;整改完成后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ღ★,方可恢复生产ღ★、销售ღ★、配送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制度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按照规定公示其严重失信信息ღ★,实施联合惩戒ღ★。
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ღ★、配送ღ★、使用ღ★,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ღ★,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ღ★,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ღ★、扣押等措施ღ★。对已经销售的疫苗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疫苗配送单位ღ★、接种单位ღ★,按照规定召回ღ★,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疫苗配送单位ღ★、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ღ★。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ღ★、销售ღ★、配送ღ★、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ღ★、销售ღ★、配送ღ★、使用或者召回疫苗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ღ★,不得瞒报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ღ★,不得隐匿ღ★、伪造ღ★、毁灭有关证据ღ★。
第七十四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疫苗产品信息ღ★、说明书和标签ღ★、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ღ★、批签发情况ღ★、召回情况ღ★、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等信息ღ★。
第七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建立疫苗质量ღ★、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科学ღ★、客观ღ★、及时ღ★、公开的原则ღ★,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新闻媒体ღ★、科研单位等ღ★,就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等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4色最新地址ღ★。
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ღ★、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疫苗安全信息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ღ★。全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ღ★。公布重大疫苗安全信息ღ★,应当及时ღ★、准确ღ★、全面ღ★,并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评估ღ★,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安全信息ღ★,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ღ★、专业机构ღ★、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进行核实ღ★、分析ღ★,并及时公布结果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ღ★,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监察机关举报ღ★。有关部门ღ★、机关应当及时核实ღ★、处理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ღ★;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ღ★,查证属实的ღ★,给予重奖ღ★。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ღ★,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ღ★、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ღ★、预防预警机制ღ★、处置程序ღ★、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ღ★,定期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ღ★。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第4色最新地址ღ★、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ღ★,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指挥机构ღ★,开展医疗救治ღ★、风险控制ღ★、调查处理ღ★、信息发布ღ★、解释说明等工作ღ★,做好补种等善后处置工作ღ★。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ღ★。
第八十条生产ღ★、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ღ★、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ღ★、辅料ღ★、包装材料ღ★、设备等物品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吊销药品注册证书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ღ★,并处违法生产ღ★、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ღ★,按五十万元计算ღ★。
生产ღ★、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ღ★、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ღ★、辅料ღ★、包装材料ღ★、设备等物品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违法生产ღ★、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ღ★,按五十万元计算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药品注册证书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ღ★。
生产ღ★、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ღ★,或者生产ღ★、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ღ★,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ღ★,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ღ★,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ღ★、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ღ★、辅料ღ★、包装材料ღ★、设备等物品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违法生产ღ★、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ღ★,按五十万元计算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ღ★,对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ღ★,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ღ★,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ღ★,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ღ★、药品生产许可证等ღ★,对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ღ★,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第4色最新地址ღ★,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ღ★。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ღ★、质量管理负责人ღ★、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ღ★、考核ღ★;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ღ★,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ღ★、配备人员主动收集ღ★、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批签发机构未按照规定发给批签发证明或者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的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
第八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ღ★、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ღ★、运输要求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违法储存ღ★、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拒不改正的ღ★,对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对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ღ★、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ღ★,按十万元计算ღ★,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ღ★、药品生产许可证等ღ★,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ღ★,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太阳成tycღ★。
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ღ★、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拒不改正的ღ★,对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对接种单位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ღ★、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ღ★、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ღ★,按十万元计算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ღ★,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ღ★。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情节严重的ღ★,对主要负责人第4色最新地址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ღ★,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ღ★: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ღ★,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ღ★:
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ღ★、疫苗安全事件等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ღ★、诊断等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对接种单位ღ★、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ღ★、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ღ★。
第九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收取费用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ღ★、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ღ★,责令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ღ★,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ღ★,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ღ★,按五万元计算ღ★。
第九十二条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ღ★,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ღ★,责令改正ღ★。
托幼机构ღ★、学校在儿童入托ღ★、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ღ★,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九十三条编造ღ★、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ღ★,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报纸ღ★、期刊ღ★、广播ღ★、电视ღ★、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ღ★、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ღ★,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ღ★: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ღ★、免疫程序ღ★、疫苗使用指导原则ღ★、接种方案ღ★,造成受种者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免疫规划疫苗ღ★,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ღ★,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ღ★,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ღ★。www.tyc234cc.com临床实验ღ★,太阳成集团tyc7111cc